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做出吊销资格证书或者许可证,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