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