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