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一)拍摄影视作品;(二)举办大型活动;(三)获取生物标本;(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五)摆摊设点、搭建帐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