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游憩展示区、传统利用区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一)拍摄影视作品;

(二)举办大型活动;

(三)获取生物标本;

(四)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摆摊设点、搭建帐篷。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