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国家公园进行保护:

(一)建立巡护体系,对资源、环境和干扰活动进行观察、记录,制止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二)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人类活动情况进行监测;

(三)开展科普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国家公园核心资源进行调查、编目,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修复、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防治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