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国家公园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界线设立界标,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国家公园的界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