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国家公园规划包括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以及单个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国家公园规划应当与其他法定规划相衔接,并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批准:
(一)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家公园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家公园的详细规划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公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