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家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云南省国家公园发展规划和云南省国家公园地方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公园的名称、范围、界线、功能分区的变更或者国家公园的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