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二章 预防机构第七条已废止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调查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三)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检查、考评,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和作法;(四)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