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工委),是预防职务犯罪的议事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考核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表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研究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项。
预工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宣传、教育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