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属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还应当由同级选举或者任命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