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引咎辞职: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