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引咎辞职:(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二)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