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预防责任第十一条已废止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