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