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养犬管理服务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环境卫生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的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