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外地人员携犬来本市逗留的,必须持犬只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签署的动物检疫和免疫证明,在重点管理区内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