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档案,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工商、卫生等部门可以查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