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初始登记、免疫手续:(一)公安部门对养犬人提交的材料和犬只进行审查;(二)审查合格的,畜牧兽医部门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植入电子标签;(三)公安部门对养犬人及其所养犬只进行登记,向养犬人发放养犬登记证、号牌和养犬手册。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