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