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区县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应当与上级统计机构和其他部门的统计调查相衔接,不得重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