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十五条已废止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一)全市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机构拟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由区县统计机构拟订,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由部门制定,报同级统计机构备案。发生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进行临时性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