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四章 社会事业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族乡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事业,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