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民族乡的水、电、路、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投资,对小城镇建设和人畜饮水等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县级财力不能自给的,所辖民族乡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省、州(市)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