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营造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自治州的林业实行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