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和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完成各项林业指标的;

(三)森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额以下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或者积极扑救的;

(五)勇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六)从事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实用技术、培养技术人才的;

(七)发展农村能源,改灶节柴的;

(八)承包荒山,兴林致富作出样板的;

(九)保护野生动植物或者防治森林病虫害的;

(十)领办、创办、联办林业经济实体或开展综合利用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