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州采伐总量范围内,可以对商品材的采伐计划作适当调整。

集体、个人营造的林木,林业部门应根据林木生长规律,合理安排抚育间伐指标,并加强对间伐工作的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