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不真实、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予以纠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