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不真实、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予以纠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