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被审计的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被审计的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对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诉。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