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十五条已废止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或者续任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审计管辖的规定,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进行任期审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