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证条例/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