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西枝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水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用事业、卫生、公安、民政、园林、渔业、港务、海事等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