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西枝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扩建废弃物堆放场和处理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