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西枝江流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当将审核结果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