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