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有效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重大庆祝活动和公共重要节日所需或者途经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转运或者出口的烟花爆竹,应当事先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