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