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