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热心捐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