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库区剩余的土地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安排给就地后靠安置的移民经营。

就地后靠安置移民的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发放。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