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对仍未给予行政处罚的,自治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