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控制线、用地界线和规划道路红线等。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配套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