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四)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