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中心)、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合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的单位。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