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