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场外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省核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按照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进入核事故应急待命状态时启动四级响应,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保持与核电厂营运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不间断联络,注意公众沟通,视情况组织部分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进入核事故厂房应急状态时启动三级响应,省核应急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组、专业工作组与成员单位会商研究对策措施,组织开展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工作;有关监测、观测单位应当加强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监测、观测信息。

进入核事故场区应急状态时启动二级响应,省核应急委员会转变为省核应急指挥部,在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指令核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和人员集结待命及行动。

进入核事故场外应急状态时启动一级响应,省核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核事故应急预案决定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范围,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行动,向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援;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性碘制剂、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适时组织实施疏散、隐蔽、撤离、临时避迁。

省核应急委员会根据核事故综合预测与分析结果,及时请求国家支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