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二十七条有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分别对应四级响应、三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