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获证条件的或者计量认证条件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或者撤销相应的计量认证项目,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