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