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四章 商贸与能源计量第三十四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消费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