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出厂产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燃油加油机维修需要破坏检定封印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加油机检定封印未被破坏的,方可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