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计量认证获证机构已参加国家或者省有关行政部门当年组织的比对试验、能力验证,其试验、验证项目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能力验证项目相同的,可免于参加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能力验证。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监督评审、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等方式,对计量认证获证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