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

(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五)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装、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